支持政策
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文件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
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向同级就业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同级就业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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